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271979********,汉族,初中文化,宁夏**局**,户籍地宁夏同心县**镇**村**社**号,现住宁夏中宁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7月18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安安全罪被中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中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4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中宁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9年7月18日凌晨零时许,卢某某发现其位于中宁县**小区**号楼**单元**室的家中次卧室插线板插线口冒火花进而着火将次卧室的床单引燃,为发泄对家庭矛盾的不满,卢某某放任火势蔓延未进行有效处置,反而到该小区11号楼1单元楼下喊其女儿卢某甲回家,卢某甲未回家。卢某某返回其家中发现火势较大,卢某某仍未采取有效灭火措施,反而将其家中液晶电视及鞋柜搬到四楼通向三楼的楼梯口存放,后从家中提着香油下楼时踩到楼梯口的液晶电视上滑倒,其手中提着的香油撒在了楼梯内。卢某某的行为导致其家中物品被烧毁、楼梯口的电视和鞋柜被烧毁、住户逃生路段被封堵、单元楼内的墙面及扶手被熏黑、五楼住户秦某某受伤住院的严重后果。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中宁县公安局认定卢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中卫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中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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