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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案)_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冕检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31980********,蒙古族,初中文化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盐源县,住四川省盐源县********号,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经冕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7日被冕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公司印章罪,经冕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7日被冕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冕宁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被不起诉人卢某某作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美姑县**乡的土地整理项目中标工程的承包管理者,在西昌市内州一医院附近一广告门市伪造具有“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字样的公章一枚。2019年1月22日卢某某指使刘某某利用私刻的具有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字样的印章向吴某某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诺在2019年2月3日前支付**公司在美姑县**乡的土地整理项目中标工程的工程款233610.00元的70%,2019年5月18日前工程验收合格后全部付清公路修建工程款。2019年1月25日吴某某持该承诺书至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该公司在2019年2月3日前履行承诺支付工程款233610.00元的70%。公司发现承诺书上的公章是假的,但经核实欠吴某某的工程款是事实,于是2019年1月25日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务部门向吴某某提供的62284809685********中国农业银行帐号转账人民币163527.00元,2019年4月23日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务部向吴某某提供的62284809685********中国农业账号转账人民币70083.00元。后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卢某某私刻公章的行为向冕宁县公安局报案。

2019年5月22日冕宁县公安局委托成都市铁路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刘某某交至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盖有“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字样的承诺书进行了印章印文鉴定。2019年5月24日,经成都市铁路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成铁公物鉴【2019】05025号鉴定书鉴定意见为:检材(编号为201905025-1)上的可疑印文与样本(编号为201905025-2/3/4/5)上的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现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出具谅解书对卢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卢某某表示愿意认罪认罚。经查实,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系凉山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源县分公司的负责人,同时是盐源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监理。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但卢某某是民营企业的负责人、监理,现已取得被害公司的谅解,并愿意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高检院对民营企业负责人慎捕慎诉的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依照刑法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之规定,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凉山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冕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冕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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