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甲,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73********,**,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幢**单元**室,现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6月28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黎明,杭州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甲涉嫌伪造公司印章、挪用资金罪,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退回补充侦查1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卢某甲于2014年至2015年间在浙江**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并从浙江**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承包了萧储(2009)**号地块(杭州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项目)工程施工。被不起诉人卢某甲与浙江**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单位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卢某甲负责组织人力、物力、机械进行施工及工程维修,承担经济责任,自负盈亏,享有工程结余利润或承担工程亏损责任。项目完工后,被不起诉人卢某甲将以**项目名名义购买共计109万余某某的水泥、钢管等用于其弟弟卢某乙内部承包的**建设集团承建的**计算机基地项目中。
2016年4月至2017年5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卢某甲在承包工程项目期间因办理证件、开发票等需要,分别伪造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章、浙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公章、浙江**智能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三个公章。2018年7月3日,公安机关在被不起诉人卢某甲所驾驶的浙AKC***轿车内查获上述3枚印章,经鉴定,该3枚印章均系伪造。
案发后,民警电话通知被不起诉人卢某甲到杭州市滨江区公安分局巡特警大队接受调查。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甲挪用资金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被不起诉人卢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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