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竞检一部刑不诉〔2021〕Z28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曾用名:卢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211981********,汉族,大学文化,保定市莲池区**房地产项目经理,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乡**村**号,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小区**-**-**,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20年9月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0月7日至2020年10月22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10月22至2020年11月22日)、(自2020年12月22至2021年1月22日)。
保定市公安局公安局竞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9月份,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为工作使用方便, 找到保定市天鹅路五一九附近开刻章部的宋某某(已判决)伪造了保定市竞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保定市莲池区韩庄乡冯庄村村民委员会两枚印章,并用手机微信支付刻章费用1500块钱。保定市竞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公章在使用后当场销毁,保定市莲池区韩庄乡冯庄村村民委员的公章被依法扣押。
天津市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保定市莲池区韩庄乡冯庄村村民委员会的印章所盖出的印文与样本中的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的印文。
认定上述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的供述,证人张某某、王某某、宋某某证言,到案经过、扣押假印章的印模及照片,鉴定意见等。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保定市公安局公安局竞秀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案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物证予以证明,据以定罪的物证缺失,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存疑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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