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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帮助毁灭证据案)_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鸡梨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码2303031970********,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系鸡西市**公司**煤矿**井**。住鸡西市鸡冠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鸡西市梨树区**委**组)。2019年6月13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被鸡西市公安局梨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7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被鸡西市公安局梨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帮助毁灭证据被我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兆芹,黑龙江盛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鸡西市公安局梨树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帮助毁灭证据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于2019年9月11日、2019年11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0月11日,2020年6月12日侦查机关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2020年7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鸡西市公安局梨树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鸡西市**公司**煤矿**井所有人为卢某甲,2016年11月15日,煤矿由张某某(另案处理)、曲某某(另案处理)、卢某某三人合伙承包经营管理,张某某负责主管井口地面及井下安全人员行政管理,曲某某负责主管井下安全及生产,卢某某负责财务监督、煤炭销售及公司对外事务。2017年6月8日22时许,朱某某、苏某某、宋某某、王某某四人工作地点发生冒顶,将四人砸在下面,四人均已死亡。2017年6月10日,张某某妻子解某某在平岗医院找医生马某某,开具了朱某某、宋某某、苏某某、王某某四人死亡殡葬证等火化手续,解某某将火化手续交给卢某某。卢某某在鸡冠区文化路台北熟食店买东西时,向店主赵某某(已死亡)说起朱某某等四人殡葬证在医院已开出,但缺公安机关章和民警签名才能火化的情况,赵某某答应帮卢某某盖章和签名。卢某某将火化手续交给赵某某,赵某某将朱某某等四人的殡葬证上加盖上伪造的“鸡西市梨树区公安分局向东公安派出所”印章印文和民警“刘某某”的签名后交给卢某某。卢某某在明知“鸡西市梨树区公安分局向东公安派出所”印章印文和民警“刘某某”系伪造情况下,用上述火化证明将朱某某、宋某某、苏某某、王某某四人尸体火化。经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鸡)公(刑技)鉴(文检)字{2019}40号鉴定意见:1.送检的朱某某、宋某某、苏某某、王某某四人居民死亡殡葬证上加盖的“鸡西市梨树区公安分局向东公安派出所”可疑印章印文与鸡西市梨树区公安分局向东派出所提供的两份真印章印文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印。2.送检的朱某某、宋某某、苏某某、王某某四人居民死亡殡葬证上“刘某某”可疑签名与刘某某本人签名不是同一人所写。卢某某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条二款之规定,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罪,帮助毁灭证据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鸡西市公安局梨树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只有卢某某的供述殡葬证上的派出所印章和签名是找赵某某办理的,赵某某已经死亡,已经无法查明公章是找谁伪造的,如何伪造的,卢某某和赵某某二人是否有商量过。卷内均无其他证人和证据能够证实卢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殡葬证上的印章和签名也有可能是赵某某通过朋友帮忙盖的真印章,也有可能是赵某某伪造的印章,也有可能是卢某某伪造的印章,也有可能是卢某某和赵某某合谋伪造的印章,故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排他性的结论。卢某某是否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帮助了哪个或者哪些当事人实施了毁灭证据犯罪?如何帮助的?实施了什么具体帮助行为?尸体是否是证据?如果是证据,尸体火化是否达到帮助毁灭证据的“情节严重”标准?公安机关对于四名死亡工人的尸体如何到达鸡西火葬场的?谁让运送的?谁负责运送的?都没有证据互相印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零七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饿,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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