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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公诉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8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村。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5月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5月24日被取保候审,于2018年11月29日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12月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郑德荣,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至2017年6月,被不起诉人卢某某任温州市鹿城区**公司**店校长期间,从张某某(另案处理)处交换获得公民个人信息1289条。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在温州市鹿城区**公司任职期间,将公民个人信息(包含少量孕妇信息)2237条提供给李某甲(另案处理),同时从李某甲处交换获得公民个人信息2886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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