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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信用卡诈骗案)(公开版)_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斗检二部刑不诉〔2020〕Z44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4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栋,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1月14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向中国工商银行珠海分行办理牡丹信用卡(卡号6222**********),后开通进行消费。2013年3月8日起,卢某某在无偿还能力情况下仍大额透支消费,截至2014年6月27日止,上述信用卡账户共透支本金人民币99990. 52元,并拖欠利息及费用。经中国工商银行珠海分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卢某某拒不归还透支本息并逃匿。

2019年5月14日,卢某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5月6日,卢某某亲属代其还清中国工商银行珠海分行信用卡的全部欠款人民币125495.13元。2020年6月24日,卢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并于2019年5月6日全部归还透支款项及利息共计人民币125495.13元,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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