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公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21989********,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定县,家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抚市镇基安村苦竹坑5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1月8日至2019年12月8日、自2020年1月8日至2020年2月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0月25日至2019年11月8日、自2020年3月8日至2020年3月22日)。
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6月18日13时许,镇康县公安局边境管理大队情报站执勤人员在南伞镇西陵村巡逻道巡逻时,执勤人员发现十名男子在西陵村竹林处聚拢并朝山上走,十分可疑,遂上前进行拦截询问。经现场询问发现十名男子中有八名男子(熊某某、谢某某、吕某某、鞠某某、代某某、徐某某、卢某某、黄某某)准备偷渡至缅甸老街,剩余的两名男子(李某某、颜某某)系将八人从小路带至边境线上的协助者,每带一人收取100元的报酬,被抓获时尚未付款。李某某、颜某某均承认为他人偷渡带路的事实熊某某、谢某某、吕某某、鞠某某、代某某、徐某某、卢某某、黄某某均承认准备从小路非法出境至缅甸老街的事实。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