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公诉刑不诉[2019]16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宁都县**办公室司机(2014年6月至2018年11月任**书记王某某专职司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镇**村**号,现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镇**村**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龙南县**镇**村**号),当月28日由龙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于2018年12月28日由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龙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23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南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8年12月2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将该案退回龙南县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8年2月,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担任宁都县**书记王某某的司机期间,承诺为时任宁都县**公司经理陈某某提供提拔、调整工作职位等帮助,先后收受陈某某及其授意人赖某甲、苏某某所送现金分别为1万元、5000元及3000元,共计现金1.8万元。同时,卢某某还通过陈某某帮助赖某乙承接宁都县***路路面改造项目的沥青工程,收受赖某乙现金1万元;通过**宾馆经理杨某某,为赖某乙违规预借工程款提供帮助,并收受赖某乙现金1万元。
2018年3月至5月期间,卢某某,以假发票及谎称同宁都县**书记王某某一同出差产生了相关费用为由,分别骗取宁都县**镇(镇长张某某)和宁都县**公司理事长陈某某6600元和1万元。
2018年11月7日,龙南县公安局依法传唤卢某某到案,因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卢某某存在受贿、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龙南县公安局于2018年12月29日将卢某某移送龙南县监察委员会调查,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18年12月19日,卢某某退缴了上述费用。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身为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及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同时,卢某某经龙南县公安局传唤到案,后被发现有受贿等行为并被移送龙南县监察委员会,在尚未受到调查谈话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并已退赃;2019年8月1日,龙南县监察委员会出具《函》(龙监函[2019]1号),认为“根据省、市监委意见,卢某某作为王某某一案相关人员,其涉案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卢某某作不起诉处理或将卢某某一案退回我委移交宁都县监委作政务处分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并经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退缴的涉案款物依法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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