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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卢某某)(公开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西检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6199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街**号**,现住址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镇**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酒后驾驶辽A****0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沈阳市铁西区保工街北一路南一百米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静脉血乙醇含量为114mg/100ml。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卢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卢某某身份证明材料、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信息查询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呼吸检测材料、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不起诉人卢某某被查获的同步录音录像;5.其他证明材料:现场呼气及抽血照片、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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