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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卢诗明)(公开版)_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化检一部刑不诉〔2020〕Z49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现住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街道办*****路**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化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同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3时20分,梁某某驾驶粤K85****号小型普通客车由橘洲环岛往广伦山红绿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化州市桔城北路******路段时,与同方向由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驾驶的粤K7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卢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化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梁某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卢某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经抽取血液检验,送检的卢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9.29mg/100ml,符合醉酒危险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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