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顺检刑不诉〔2020〕Z710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821996********,汉族,**程度,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湘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8月2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22时57分许,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饮酒后驾驶湘FKS****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363省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其酒精呼气检测的乙醇成分含量为116mg/l00ml。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卢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0.1mg/l00ml。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8月3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积极悔罪。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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