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蚌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1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乡**村**庄**号,住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21时29分许,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酒后驾驶皖******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虎山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虎山西路光彩三路交叉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19mg/100ml。2020年4月11日,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卢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照片、驾驶证、驾驶证信息查询单、机动车行驶证、车辆信息查询单、公安综合查询系统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案件照片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的供述;
3.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皖天司毒鉴字【2020】第(218)号鉴定意见;
4.人身安全检查笔录;
5.视听光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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