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霍山检刑不诉〔2020〕Z27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71983********,汉族,大专文化,霍山县**镇**村民兵营长兼文书,住霍山县**镇**花园**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霍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杨敏,安徽戴文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霍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19时55分,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在霍山县**镇一家酒店与同事吃饭饮酒后,由张某某开车将其送到衡山镇公路站,然后卢某某驾驶停放于此的二轮摩托车返回和顺花园C区的住处,在淠源路卧龙小区门前路段被执勤交警查获。归案后,卢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鉴定,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mg/lOO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霍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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