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小检刑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41982********,专科文化,内蒙古包头市,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现住:太原市小店区**村,无业。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00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酒后驾驶晋A****V号银色海马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小店区平阳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时,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在现场使用酒精呼吸测试仪对其测试,测试结果为97.1mg/100ml。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样进行检测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3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35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且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