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岷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本案由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5日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驾驶甘AU***5号小型轿车沿徐合线“永和园农家乐”由东向西行驶,行至板达沟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卢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3.93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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