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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岷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2429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住岷县******号,农民,无前科。2019年3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2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5日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驾驶甘AU***5号小型轿车沿徐合线“永和园农家乐”由东向西行驶,行至板达沟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卢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3.93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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