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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袁检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29********0110,汉族,大学文化,现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行工作,户籍所在地和住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20时27分许,被不起诉卢某某驾驶赣C0****号小车行驶至宜春市袁州区**大道**路**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5mg/100ml,后经检测出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6mg/100ml。被不起诉卢某某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属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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