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鄱检一部刑不诉〔2020〕112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66********,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原**县**办公室主任,现为**县****办公室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县**街道**巷,家住鄱阳县**街道**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7月30日由被鄱阳县公安局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卢某某与朋友徐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在鄱阳县鄱阳镇简朴寨饭店吃饭。饭后,卢某某酒后驾驶赣E***61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鄱阳县鄱阳镇西经二路鄱阳县人民医院南大门附近路段时,被鄱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21时50分左右,民警对卢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酒精含量为148mg/100mL,并提取了卢某某的血样。2020年5月7日,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卢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5.02mg/100mL。同年5月8日,卢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到鄱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讯问,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另查明,2020年7月21日,鄱阳县公安局决定对鄱阳县环东湖棚户区改造安置小区二期建设项目被串通投标案立案侦查,2020年7月31日,对犯罪嫌疑人雷某某刑拘上网追逃,2020年9月25日,被卢某某劝说且陪同雷某某到鄱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2020年9月26日,因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鄱阳县公安局决定对雷某某取保候审,并于同于9月28日撤销对雷某某刑拘上网追逃。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立功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