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检三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94********,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住高安市筠阳街道**村**自然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高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0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21时21分许,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在S218省道217KM+100M路段酒后驾驶赣C*****号小型汽车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llmg/100ml,后办案民警将卢某某带至高安市黄沙中心卫生院进行抽血送检,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赣求司[2020]毒鉴字第0613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所送卢某某血液(抗凝管:T602363)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9.5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第五条的规定,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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