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486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83********,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务工,住临沂市兰山区**镇**村**号。2019年7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13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1月9日16时许,卢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临沂市兰山区**路交汇路段时,被交警直属三大队民警查获,卢某某涉嫌酒后驾驶,事故发生时卢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