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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21998********,壮族,大专文化程度,农民,云南省砚山县人,家住砚山县**镇**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8月26日被文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云南省文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22时29分,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科鲁兹小型轿车,行驶至文山市**街道办事处**路**路交叉路口300米处时,被文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在现场处理的过程中,民警使用呼气酒精测试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87mg/100ml。后民警依法将其带至文山市人民医院急诊室提取静脉血样保存。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鉴定,送检的卢某某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90mg/100ml。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文山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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