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呈检一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223198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7日00时45分,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酒后驾驶云******小型轿车,当其行驶至昆明市呈贡区彩云中路与东门坡交叉口以西10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卢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2.68mg/100mL。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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