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刑不诉〔2021〕19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11977********,穿青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乡**村**组,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社区**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饮酒后驾驶贵B****2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路官厅路口50米处时,因观察不足,致使所驾车辆与魏某某驾驶的贵B****9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出警后,经对卢某某做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38mg/100ml,遂将卢某某带至六盘水市人民医院抽血送检。2020年12月16日,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从卢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68mg/100ml血。案发后,卢某某已赔偿魏某某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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