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丽检二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111986********,汉族,中专文化,打工人员,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镇**村**号,住址同户籍地。2015年10月因强迫卖淫罪被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7年3月31日被释放。2019年8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日2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鲁J****3雪佛兰牌小型轿车,自本市津南区双桥河镇东咀村出发,沿汉港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津塘公路右转,沿津塘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丽区无瑕街天津钢管公司一号路交口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卢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3.3mg/100ml,系醉酒。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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