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61984********,汉族,中专文化,天津**有限公司**,住天津市河东区**公寓**(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街**里**号楼**门**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C****7的黑色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河东区津滨大道辅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兴桥下辅路时,被交通警察拦截检查。经天津市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查获照片等物证;
2、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杨某某、孟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血液中酒精含量鉴定意见;
6、现场查获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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