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红检二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天津市蓟州区**镇**村**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冀B****S的金黄色夏利牌小型轿车,沿红桥区西青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与咸阳路交口时,被西青道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现场使用呼气式检测仪进行检测,结果显示其酒精含量为86.9mg/100ml。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卢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1.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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