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刑不诉〔2021〕22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86********,汉族,大专文化,安徽太和县人,住太和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到太和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日20时5分,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皖K*****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太和县**镇**路与**路交叉口2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检测,犯罪嫌疑人卢某某静脉血液酒精含量125.9mg/100ml,系醉酒驾驶。案发后,卢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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