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13021988********,汉族,本科毕业,中共党员,无业,住南阳市宛城区**乡。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4月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立案侦查,于2020年4月10日被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醉酒后驾驶豫R939**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南阳市明山路自北向南行驶至潮乡居火锅店门口处时,被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九勤务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襄阳汇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自田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9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的供述; 2、襄阳汇弛司法鉴定中心血醇鉴定;3、查获经过、身份证明等。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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