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7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日照**集团职工,住日照市东港区**路** 号** 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日20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醉酒驾驶鲁LM****号牌小型轿车,沿日照市东港区莒州路由西向东右转驶入临沂路,沿临沂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日照市政工程集团停车场入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静脉血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7.8mg/100ml。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偶犯;已主动完成交通劝导社会服务,具有悔罪表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检验报告;3.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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