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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01231971********,高中文化,住济南市长清区**街道**庄**号,打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1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东风标致牌小型普通客车拉载郝某沿本市槐荫区经十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宋庄立交桥下北侧辅道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卢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6.7±4.1mg/100ml,达到醉酒数值。

2020年1月8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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