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422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18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卢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街**路**厂工作期间,因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拿了被害人赵某某的布棍,引发纠纷,被害人赵某某用右脚踢了一下卢某某臀部,并拉住布棍不让卢某某离开,后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将赵某某摔倒在地上,致其受伤。经鉴定,赵某某所受损伤符合钝力作用形成,造成右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累及关节面,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20年1月8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打电话报警,民警到场后将其传唤至派出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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