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增检诉刑不诉〔2020〕135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03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址:湖南省**市**镇**村一组。因本案于2020年1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饮酒后驾驶1辆小型轿车(车牌号为:湘KKT***),于2019年12月30日21时56分许,行驶至广东省**324国道上行921公里378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其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体内酒精含量为104mg/100mL),后将其带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中新医院抽血送检(经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的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7. 2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不具有酌情从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人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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