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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武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21979********,壮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南宁市武鸣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驾驶A****C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南宁市武鸣区武华大道高速路口时,被正在路面执勤的交通警察查获,后公安机关对卢某某进行抽血送检,经鉴定,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9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的供述。

3. 司法鉴定意见。

4. 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现场照片。

5. 现场执法视频等视听资料。

综上,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对被不起诉人卢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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