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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74********,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乡**村**委**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酒后驾驶桂G****6号轻便二轮摩托车(蓝牌、充电)到来宾市兴宾区滨江北路与祥和路路口时,被来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查获,经现场对卢某某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30毫克/100毫升,后民警将卢某某带至来宾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广西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卢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2.71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卢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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