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南检刑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291988********,初中文化,福建**公司管理员,户籍所在地:广西融水县**镇**村**屯**号,暂住柳州市鱼峰区**路**号**栋**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3日3时44分许,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桂B****6帝豪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柳州市柳南区潭中西路时,被正在此处设卡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查的交警人员拦截。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案发时血液酒精浓度为136mg/100ml,已超过醉酒临界值,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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