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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鱼检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02199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公司**,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路**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4时许,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酒后驾驶桂A****L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柳州市鱼峰区荣军路文惠附近被交警查获。经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卢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9毫克/100毫升。

2020年3月20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经电话联系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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