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浔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饮酒后驾驶一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行至桂平市木根镇东石村路段处时,与陈某某驾驶的号牌为桂R****7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卢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验,卢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7.07mg/100ml。
2020年4月16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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