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7811984********,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商,四川省成都市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巷**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6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6日20时59分许,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白色本田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沿成都市金牛区星辰路由北向南方向行驶,行驶至星辰路距星辰路与长兴街交叉路口约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挡获,并于当日被民警带至医院抽血检查。经鉴定,卢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04.6mg/100ml。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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