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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定检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2197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镇**幼儿园法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道**号**栋**单元**号,现住普定县**镇**幼儿园。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普定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3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格彬,贵州奔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普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普定县**镇**幼儿园因自有的三辆校车不能满足需求,其法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遂以每月3000余元的工资聘请吴某某驾驶吴自己牌号为贵G****的非营业小型普通客接送**幼儿园学生,该车未取得校车标牌且核载7人。2019年4月30日,吴某某驾驶该车搭载小天使幼儿园学生22名、老师刘某某沿普余公路往马官镇马堡村方向行驶,行至普余公路9公里+500米处(马官镇街上)时被普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积极缴纳行政罚款,未再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真诚悔罪,且其在当地经营管理40余人的私营企业,对其判处刑罚不利于企业经营管理,对其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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