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望检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3261999********,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县人,住贵州省望谟县**街**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望谟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取保候审,2020年8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望谟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调查/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6日告知卢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1日,卢某某酒后驾驶贵ET****号小型轿车由**县城经**高速公路往**方向行驶,22时37分,行驶至**高速公路408公里+800米(小地名:**县**西收费站)处时,被黔西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对卢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乙醇含量为93.53mg/100ml。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未造成严重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望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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