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二部刑不诉〔2020〕506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97********,布依族,文化程度初中,住贵州省六枝特区**乡**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11月30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9日晚,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饮酒后驾驶浙G0E****号轻型栏板货车沿武义县沈桐线由西往东方向行驶。21时19分许,当车行驶至沈桐线王端头村附近地段时,与路边树木发生碰撞。交警到达现场后,对卢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39mg/100ml。经检验,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向本院申诉。
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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