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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21986********,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住衡水市**四期**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武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21时许,被起诉人卢某某在武邑县**南门某饭店饮酒后,驾驶冀TF****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广场西侧步行道倒车驶入**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卢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81.40mg/100mL。卢某某对此结果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卢某某静脉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82.7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及视频;

2、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司法鉴定意见书;

3、酒精检测仪检测单,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4、证人袁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5、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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