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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星检刑不诉〔2021〕54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市七星关区**办事处**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并释放。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酒后驾驶贵FCK**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毕节市七星关区碧海街道办事处丁家寨村往海子街镇方向行驶,20时50分许行驶至海子街镇兴海大道“农村银行”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其带至毕节市七星关区关爱医院抽血送检。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6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醉酒程度较轻,醉酒驾驶摩托车发生在夜间,对公共安全的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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