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7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镇**村,群众,农民。2020年7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博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博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镇**村。
本案由博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21时39分许,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驾驶冀******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博野县博温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博温路-5公里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5毫克/100毫升,后民警提取卢某某血样,经肃宁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卢某某静脉血乙醇含量为134.29ml/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6.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对被不起诉人卢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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