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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无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0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无极县*****村,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村,务农,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10日14时,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驾驶冀A****3小型轿车行驶至铁九线-50公里处时被无极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扣查,当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显示醉酒。后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0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无前科,系初犯,自愿认罪,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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