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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矿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4199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住石家庄市栾城区**乡**村**路**号,无业。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系卢某某的亲友。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23时11分许,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的小型汽车行驶至井陉矿区矿市街与北昌路口时,被井陉矿区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卢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19.43mg/100ml。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涉嫌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笔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情况说明、查获经过、户籍证明;2、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的供述;4、现场查获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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