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136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11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镇派出所,现居住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镇**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济宁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15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鲁******白色风神牌小型轿车,在经开区****与******东100米处,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血液中酒精浓度为92mg/100ml,遂由医护人员对其进行抽血,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成分含量为88.2mg/100ml。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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