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检三刑不诉〔2020〕112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 3307221998********,汉族,大专文化,家住浙江省永康市**街道**弄**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1月17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1时20分,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驾驶浙G3V***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本市**路**街交叉口地段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呼气检测,酒精含量95mg/100mL。同日提取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的血液,经永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酒精含量107mg/100mL ,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不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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