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龙检刑不诉〔2021〕18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91********,汉族,初中文化,深圳**安保公司保安,海南省海口市人,户籍所在地海口市琼山区**农场场部机关**号,住海口市美兰区**大道**广场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2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在海口市美兰区**路**号**花园小区**栋**房和朋友董某某等八人一起吃饭喝酒结束后,卢某某酒后驾驶琼A9****小型普通客车载妻子符某某、黄某某等五人从**路**号**花园小区停车场离开,途经椰林路、国兴大道、南大桥、龙昆北路,送朋友钱某某回到龙昆北路湖南大厦门口后,卢某某接着从龙昆北路湖南大厦门口驾车离开,途经龙昆北路,当其驾车行驶至龙华区龙昆北路与滨海立交桥交叉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民警发现卢某某有酒驾嫌疑,于是当场依法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显示为120mg/100ml。接着,民警依法将卢某某带至海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证实其血样中酒精含量浓度为11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陈香
2021年1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