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2559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2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县**镇****祠堂*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8日6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PV***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区****路与**大道往**方向路段时在车上睡着,后被赶至现场处理警情的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被不起诉人卢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9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21.1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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